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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份额转让 - 国资委明确32号令适用边界与合规要点

2025-04-08 54 古剑
有限合伙份额转让

站点名称:有限合伙份额转让

所属分类:国资政策

官方网址:http://www.rehuoji.com/post/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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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介绍

关于国有全资公司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是否需进场交易问题的解读

一、背景政策

近期,国资委在官方网站上针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中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这一问题涉及32号令的适用范围以及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具体操作要求。

根据32号令相关规定,该办法主要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然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其份额转让是否需要履行32号令规定的审批、评估、核准、备案及进场交易手续,成为企业实践中关注的焦点。

二、问题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是否需要履行32号令规定的程序,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 32号令的适用范围是否涵盖有限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 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是否需要履行资产评估及备案手续

这些问题的解答对于国有企业规范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行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三、回复解读

国资委在回复中明确指出:

  • 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 国有企业转让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份额、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

  • 鼓励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转让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广泛征集投资人,发现市场价格

此外,对于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应当根据《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或估值。

四、总结

国资委的回复为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虽然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但企业仍需根据相关通知要求进行评估或估值,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合规性。

在实际操作中,国有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选择交易方式,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如需进一步查阅相关政策解读,请访问国资委官方网站:http://www.sasac.gov.cn/n2588040/n2590387/n9854167/c31327747/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