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介绍
近期,国资委在官方网站上针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中有关资产转让方式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这一问题涉及32号令第四十八条关于资产对外转让的规定,特别是“一定金额”标准及评估要求。
根据32号令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这一规定为企业资产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框架,但在实际操作中,关于“一定金额”的具体标准及评估要求引发了广泛讨论。
根据32号令第四十八条,企业资产转让需满足以下要求:
明确“一定金额”的具体标准
“一定金额”以下的资产转让是否可以直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
资产转让是否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评估
国资委在回复中明确指出:
1. 国家出资企业应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制度,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子企业情况、资产类型等合理确定“一定金额”的具体标准。实践中,企业需严格按照本集团管理制度进行资产转让。
2.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重大资产转让的,应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及《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规定的情形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
国资委的回复为企业资产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一定金额”的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但需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重大资产转让需进行评估或估值,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合规性。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政策要求,确保资产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如需进一步查阅相关政策解读,请访问国资委官方网站:http://www.sasac.gov.cn/n2588040/n2590387/n9854167/c32253411/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