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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资委针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十五条中关于“子企业”定义及“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认定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以下是政策解读及总结。
根据32号令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对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且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其增资行为需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子企业”是否包含“孙公司”?国资委明确指出,“子企业”指国家出资企业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企业。这意味着“孙公司”(即子公司的子公司)也纳入监管范围。
如何认定“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原则性表述:涉及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石油石化、电信等行业,以及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
动态调整:根据国有经济承担的使命任务和功能定位进行调整。
具体认定: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国资委的回复明确了32号令第三十五条的适用范围及认定标准,为国有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在增资行为中的合规性提供了清晰指导。这一政策既保障了国有资本的安全性,也为企业的战略发展提供了灵活性。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或具体操作流程,建议访问国资委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机构,确保交易行为符合最新政策要求。
http://www.sasac.gov.cn/n2588040/n2590387/n9854167/c33176114/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