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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股权评估 - 价值认定与方法解析

2025-02-20 119 古剑
未实缴出资股权评估

站点名称:未实缴出资股权评估

所属分类:评估方法

官方网址:http://www.rehuoji.com/post/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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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介绍

未实缴出资股权评估方法与案例

一、评估依据

  1.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手册》(沪国资委评估〔2018〕353 号)规定,在企业实缴状态符合公司法、章程约定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单位在注册资本认缴期内,原则上应按照章程、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后才能享有相应股东权益,评估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认股东权益价值:部分股东权益价值 =(评估基准日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 + 应缴未缴出资额)× 该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 - 该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

  2. 评估准则

    •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以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资产评估准则,确保评估过程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3. 公司章程及协议

    • 参考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出资、股权转让等方面的规定,以及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等,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为评估提供重要依据。

二、具体分析过程

(一)资产基础法

  1. 公式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 =(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 + 应缴未缴出资额)× 该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 - 该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

  2. 分析过程

    • 首先,对被投资单位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确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例如,通过评估被投资单位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以及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各项负债,计算出被投资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即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

    • 然后,加上股东应缴未缴的出资额,得到一个调整后的权益价值。这是因为虽然股东未实缴出资,但其仍享有认缴出资比例对应的权益,只是这部分权益尚未实际投入企业,所以需要在评估时予以考虑。

    • 接着,按照该股东的认缴出资比例对该调整后的权益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其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份额。例如,若 A 股东认缴出资比例为 30%,则其享有的权益份额为调整后的权益价值的 30%。

    • 最后,再减去该股东自身应缴未缴的出资额,得到最终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这是因为该股东尚未履行出资义务,所以在计算其股权价值时需要扣除这部分应缴未缴的出资额。

(二)收益法

  1. 公式股权价值 =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 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 - 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

  2. 分析过程

    • 首先,预测被投资单位未来的现金流量。这需要根据企业的经营计划、市场前景、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进行合理预测。例如,通过分析被投资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竞争状况、成本结构等,预测其未来各年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净利润等财务指标,进而计算出未来的现金流量。

    • 然后,选择合适的折现率将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折现率的确定应考虑企业的风险水平、资金成本等因素。例如,可以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作为折现率,该折现率综合考虑了企业的股权成本和债务成本,以及各自的权重。

    • 接着,按照股东的认缴出资比例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其享有的股权价值份额。例如,若 A 股东认缴出资比例为 30%,则其享有的股权价值份额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 30%。

    • 最后,再减去股东应缴未缴的出资额,得到该股权的评估值。这是因为股东尚未履行出资义务,所以在计算其股权价值时需要扣除这部分应缴未缴的出资额。

(三)市场法

  1. 公式股权价值 = 可比公司股权交易价格 × 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 - 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

  2. 分析过程

    • 首先,寻找与被投资单位类似的可比公司。这些可比公司应在业务模式、行业地位、企业规模等方面与被投资单位具有可比性。例如,如果被投资单位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公司,那么可比公司也应是从事软件开发业务,且在市场份额、技术水平、客户群体等方面与之相近的公司。

    • 然后,收集可比公司的股权交易价格数据。这些数据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交易信息、并购案例等途径获取。例如,通过查询证券交易所的公开交易数据,或查阅相关并购案例的公告等,获取可比公司股权交易的价格信息。

    • 接着,按照股东的认缴出资比例对可比公司的股权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以确定被评估股权的价值。例如,若 A 股东认缴出资比例为 30%,则被评估股权的价值为可比公司股权交易价格的 30%。

    • 最后,再减去股东应缴未缴的出资额,得到最终的股权评估值。这是因为股东尚未履行出资义务,所以在计算其股权价值时需要扣除这部分应缴未缴的出资额。

(四)结合被投资单位历史盈利情况的特殊处理

  1. 盈利公司

    • 当被投资单位为盈利公司时,在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的基础上扣除该股东不应当分取的那部分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后,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计算确定该股权的评估值。这是因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所以对于盈利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不能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取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但在计算其股权价值时,仍应考虑其认缴出资比例对应的权益份额,只是需要扣除不应分取的未分配利润部分。

  2. 亏损公司

    • 对于亏损公司,直接按认缴出资比例计算确定该股权的评估值。这是因为亏损公司不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承担相关亏损,所以在计算股权价值时,只需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确定其承担的亏损份额,进而确定股权价值。

三、其他处理方式

  1. 上海市国资委规定

    • 根据《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手册》(沪国资委评估〔2018〕353 号)的规定,在 “企业实缴状态” 符合公司法、章程约定的情况下,当长期投资单位实缴出资比例和认缴出资比例不一致时,可以采用上述公式确定相关股权投资的评估值。该处理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也与上述分析和处理意见相吻合,且易于操作,所以在评估实务中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2. 评估实务中的灵活运用

    • 在实际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评估方法和处理方式。例如,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或有负债等,可能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或者当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需要重新考虑评估方法和参数的选择等。总之,评估师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未实缴出资股权的评估值,为委托方提供准确、可靠的评估服务。

综上所述,未实缴出资股权的评估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合理选择评估方法和处理方式,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进行操作,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