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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等情形下,需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公司法》第27条
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评估作价,防止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
《证券法》第17条、第149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证监会可委托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进行估值。
《拍卖法》第28条、《公路法》第61条
国有资产拍卖需以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公路收费权出让最低价以评估值为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2020年修订)
需评估的情形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设立、企业清算等。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股票发行需资产评估;金融机构资产拍卖需以评估结果确定底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2005年)
需评估的情形涵盖企业改制、非货币资产投资、合并/分立/破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等。
注:2025年国务院国资委计划修订该办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007年)
需评估的情形包括改制、非货币投资、债权转股权、不良资产处置等;上市公司流通股转让可豁免评估。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拍卖/置换资产需评估;事业单位改制、非货币投资、资产租赁等需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间无偿划转、增资/减资;
公开挂牌转让账面原值≤500万元的资产;
可通过市场定价的房产出售/租赁。
境外资产交易、并购上市公司、战略性新兴产业交易等,可采用估值替代传统评估。
涉及知识产权、数据资产的交易优先采用评估/估值,特殊情形可挂牌或询价定价;
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90%或高于110%需特别审批。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
相关内容已整合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资委最新政策,不再单独适用。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评估要求现参照《外商投资法》及国资委、商务部联合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方法包括:
收益现值法(预测未来收益折现);
重置成本法(按当前成本重新购置资产);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破产清算);
市场比较法(参照同类资产市场价)。
需资产评估的核心情形仍围绕资产交易、改制、非货币出资等,但2024年后新增了分类管理、估值替代和豁免评估等灵活性规则。实践中需结合《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资委动态政策(如2025年修订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