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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评估业务是指涉及国有资产或公共利益,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其核心特征包括:
双重范围:业务必须涉及国有资产或公共利益;
法律强制:需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作为依据。
法定评估业务的实施程序、报告形式及档案管理(如档案保存期为30年)均有别于非法定评估业务。
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国有单位(包括政府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在以下行为中需进行法定评估:
改制与重组:整体/部分改制为公司、合并、分立、清算;
资产处置: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接受出资、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租赁;
债务处理:债权转股权、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其他情形:如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资产抵押/质押等。
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依据:《证券法》及证监会相关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部分业务虽涉及评估,但因法律未明确强制要求,不属于法定评估:
法定评估业务的界定需严格遵循“国有资产或公共利益”+“法律强制”的双重标准。实务中,需结合《资产评估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以及司法、商务等领域的具体要求,确保评估行为合规、结果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