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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融资租赁企业总资产 200 亿元,净资产 46 亿元(含未分配利润 26 亿元),拟将未分配利润 26 亿元全部分红。其中,大股东甲、乙分得 25 亿元,拟转增注册资本;小股东丙分得 1 亿元,已现金支付。企业处于稳定期,年收入和净利润分别维持在 12 亿元和 5 亿元。在收益法评估中,存在以下争议:
应付股利的性质与现金流影响:25 亿元应付股利虽未实际支付,但企业仍可用于经营,且收益预测已包含其对现金流的贡献。此时,是否应将其视为非经营负债调整估值?
最优处理方式:如何平衡会计准则与评估逻辑,确保估值合理性?
根据会计准则,应付股利是企业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的利润,属于流动负债。其确认时点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日,实际支付时冲减负债。但在本例中,25 亿元应付股利未实际支付,而是转增资本,本质上是股东权益的内部调整(从 “未分配利润” 转为 “实收资本”),并未形成真实负债。
收益法评估的核心是预测企业持续经营产生的自由现金流。非经营负债(如与日常经营无关的应付项目)需从估值中剔除,因其不影响企业核心盈利能力。然而,本例中的应付股利虽未支付,但已被企业用于经营活动,且现金流预测已包含其贡献。若将其视为非经营负债扣除,可能导致重复调整,与预测逻辑矛盾。
负债属性:根据会计处理,应付股利在宣告后确认为负债,但本例中其最终用途为转增资本,本质上属于股东权益的再分配。
现金流影响:企业实际使用了 25 亿元资金,且收益预测已反映其经营贡献。若简单扣除应付股利,将低估企业可用资金规模,与预测假设冲突。
参考国际评估准则(IVS)及类似案例,应付普通股股利通常被视为经营负债,但若其用途与企业持续经营直接相关(如转增资本),可调整为权益项目。本例中,25 亿元应付股利的转增行为属于股东对企业的再投资,应视为权益变动而非负债。
调整估值模型:将 25 亿元应付股利从负债中剔除,同时增加实收资本,反映其权益属性。
现金流预测一致性:由于资金已用于经营且预测中已包含其影响,无需额外调整现金流,但需在估值说明中明确该处理逻辑。
25 亿元应付股利本质为股东权益调整,不应作为非经营负债扣除,避免与收益预测冲突。
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付股利转为实收资本,调整权益结构;
在收益法评估中,维持原有现金流预测,仅对负债和权益科目进行重分类。
会计准则及国际评估实践均认可股东权益再分配的特殊处理,确保估值逻辑自洽。
总结:融资租赁企业在处理类似股利转增资本的评估问题时,需结合会计属性与资金实际用途,避免机械套用规则,以保证估值结果的合理性与可验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