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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评估中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时,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以下统称“溢余及非经营资产”)的调整应在以下阶段和步骤进行:
超出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的现金、等价物或其他高流动性资产(如过剩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这些资产未参与核心业务运营,需单独评估。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资产(如闲置房产、长期股权投资、自用房产等),其价值未反映在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EV倍数中。
可比上市公司的EV倍数通常基于其经营性资产的价值(如EV/EBITDA中的EBITDA仅反映核心业务盈利能力)。若目标公司存在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需在估值中单独考虑,以避免低估或高估整体价值。
从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剥离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计算反映核心业务的财务指标(如调整后的EBITDA)。
例如:剔除过剩现金、闲置土地产生的非经营性收入或成本。
使用可比上市公司的EV倍数(如EV/EBITDA)乘以目标公司调整后的EBITDA,得出目标公司核心业务对应的企业价值(Core EV)。
此阶段得出的Core EV仅包含经营性资产价值,与可比公司的EV倍数逻辑一致。
按市场价值逐项评估(如超额现金可直接取值,金融资产按市价调整)。
根据资产类型选用特定方法(如房产用市场法/收益法评估,长期股权投资用市场法或成本法)。
将核心企业价值(Core EV)与溢余及非经营资产的评估值相加,得到目标公司的整体企业价值(Total EV):
Total EV = Core EV + 溢余资产价值 + 非经营性资产价值
调整Total EV(扣除债务、少数股东权益,加上现金等),得到包含溢余及非经营资产的整体股权价值。
此时调整后的股权价值仍需包含流动性折扣(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
在股权价值基础上,针对非上市公司的流动性不足进行折价。
可比公司的EV倍数隐含的是经营性资产对标。若将溢余及非经营资产混入核心业务,会扭曲倍数对标关系(例如,持有大量非经营性房地产的企业EBITDA可能被异常拉高)。
EV倍数已反映可比公司经营性资产的价值,超额现金或非经营资产需独立于倍数之外处理。
需结合行业特性(如科技公司需保留高现金,不能简单视为溢余)。
若存在与溢余及非经营资产相关的负债(如为购买投资性房产的贷款),需同步调整负债。
部分非经营性资产变现可能产生税费(如房产转让所得税),需在评估时扣减。
在上市公司比较法中,溢余及非经营性资产应在计算核心企业价值(Core EV)之前剥离,并在得出Core EV后独立加回。其调整阶段早于股权价值转换和流动性折扣应用,以确保估值逻辑的准确性和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