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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资委在官方网站上针对国有股权协议转让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有效期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这一问题涉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四条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21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四条,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时,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转让价格可以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这一规定为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提供了灵活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关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基准日有效期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
根据32号令第21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然而,当转让价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时,是否适用这一1年有效期的规定?如果不适用,那么关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基准日是否有特别要求?
国资委在回复中明确指出,“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应当为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年内的审计报告。具体而言,这一审计报告可以是年度审计报告,也可以是某一时点的审计报告,但必须满足“最近一年内”的时间要求。这意味着,审计报告的基准日应为最近一年内的某个时间点,以确保其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国资委的回复为国有股权协议转让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虽然32号令第21条关于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的规定不直接适用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但审计报告的基准日仍需满足“最近一年内”的要求。这一规定既保障了交易的合规性,也为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如需进一步查阅相关政策解读,请访问国资委官方网站:http://www.sasac.gov.cn/n2588040/n2590387/n9854167/c33176089/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