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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202X 年,在 202X 年 10 月至 202X 年 6 月期间,该事务所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202X 年 1 月至 202X 年 6 月,W 所共出具审计报告 256 份,其中 176 份报告无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收费合计 117.39 万元。W 所未按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编制、归档和保存。
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检查抽选的 10 份保留审计工作底稿的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审计收费合计 6.3 万元。在出具的部分专项审计报告和年报审计报告中,W 所未按规定收取支撑审计意见的必要资料,未执行审计准则规定的必要程序,未对异常情况进行关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 W 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23.69 万元,并处 10 份审计报告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31.5 万元和未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违法违规问题罚款 2 万元,合计罚款 33.5 万元,吊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某作出警告、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吴某某作出警告、暂停执行业务 1 年的行政处罚,对财务负责人郑某某作出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
W 所内部管理混乱: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2 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章由 W 所统一保管使用,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章出具自己未参与项目的审计报告;W 所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事务所合伙人不参与事务所管理和经营活动,全部审计报告由实际控制人私自加盖预留的注册会计师印章,并伪造注册会计师签名后出具。
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W 所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或已建立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质性条款;已建立的《质量控制制度》中规定应设置的部门及相关岗位、应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业务应遵循的流程,档案保管的规定等,实际未遵照执行。
项目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流于形式:抽取的 7 个项目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流于形式,三级复核底稿无具体复核意见,也未见复核人员签字;抽取的 3 个项目,底稿中无三级复核底稿,无相关记录;报告签发单以及业务复核核对表均未见相关复核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筑牢合规根基,夯实发展基础:新设事务所必须完善内部机制,强化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流程,从业务承接、项目执行、报告出具到档案保存等各环节都根据执业准则制定严格的操作标准,确保每份报告都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形成必要的审计工作底稿。
杜绝挂名执业,守护行业底线:挂名执业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不仅损害了行业的公信力,也为事务所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强化法律与风险意识,恪守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