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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某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时支付了土地取得费 10 万元、土地开发费 20 万元,相关税费 2 万元,利息 1 万元,利润 3 万元,土地增值收益 5 万元。若该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 25 年,土地还原利率为 6%。
根据成本法公式:
无限年期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计算得:
无限年期土地价格=10+20+2+1+3+5=41(万元)
设定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 P 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A 为各项费用总和,即 41 万元;r 为土地还原利率,即 6%;n 为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即 25 年。
代入公式计算:
假设某国有农用地租赁土地使用权,剩余租赁年限为 15 年,市场租金为每年每亩 1000 元,合同租金为每年每亩 800 元,租赁土地面积为 100 亩,折现率为 8%。
根据收益法公式:
其中,Ri=Rmi−Rci,即市场租金与合同租金的差额,Ri=1000−800=200(元/亩・年)。
将数据代入公式:
计算各年的折现值并求和,得到租赁土地使用权价值 V 约为 18.36 万元。
在一级市场上,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通过逐年收取土地租金的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假设两宗相邻的国有租赁农用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区位条件相同,剩余使用年限分别为 30 年和 1 年。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评估后,得出价格差异较大,但实际交易价格却相同。这说明在一级市场上,租赁期限对土地租赁使用权价格的影响可能被其他因素所掩盖,如土地的续租政策等。
在二级市场上,假设某承租方通过租赁方式获得了一块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年限为 18 年,已使用 8 年,剩余使用年限为 10 年。若合同租金为每年每亩 900 元,市场租金为每年每亩 1100 元,租赁土地面积为 50 亩,折现率为 7%。
根据收益法公式计算租赁土地使用权价值:
计算各年的折现值并求和,得到租赁土地使用权价值 V 约为 6.73 万元。
通过对不同评估方法和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国有农用地租赁权价值评估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土地取得费用、开发费用、租金差额、剩余使用年限等。在实际评估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并谨慎使用年限修正系数。同时,市场法在评估中的应用也应得到重视,以提高评估结论的准确性。